服务热线:010-62010715
出口虚假贸易骗取政府补贴的违法性质及海关处理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13 | 4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进出口货物的贸易额同比、环比均出现大幅下降,尤其是进口数据下降明显,出口数据小幅下降。海关总署12月份公布今年前11个月的数据显示,我国进出口总值22.0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5%,其中,出口12.70万亿元,下降2.6%;进口9.372万亿元,下降9.2%。海关上述统计数据公布之后,各界的评论认为进口数据基本属实,但出口数据水份较大。业务认为,我国出口贸易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虚假贸易现象,广东地区尤其严重。这里所指的虚假贸易主要是指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存在普遍的高报价格现象,导致申报出口价格与货物实际价格严重不符的虚假贸易,或者直接伪报出口商品的名称。据调研,企业高报价格出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地方政府出口补贴,而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好看,对企业的上述行为也假装看不见,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那么,海关发现出口企业高报价格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但是,本案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未查清其存在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显然属于只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最高也只能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案当事人却被罚119万元,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案,假定本案经营单位参与了高报价格行为,则应当追究经营单位的申报不实法律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高报价格行为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没有查清其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则只能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最高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样的一个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报关企业的责任,罚款119万元,而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最多只能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报关企业的处罚比对经营单位的处罚要重很多,显然有失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出口高报价格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高报价格影响出口退税或者外汇管理的行为,当事人高报价格仅仅为了骗取政府补贴,海关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能够查清当事人骗取政府补贴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当事人是报关企业,除对当事人参照上述数额处以罚款外,还可以暂停6个月以内的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