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本案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未查清其存在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显然属于只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最高也只能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案当事人却被罚119万元,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案,假定本案经营单位参与了高报价格行为,则应当追究经营单位的申报不实法律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高报价格行为没有影响税款征收,没有影响许可证管理,也没有查清其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则只能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最高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样的一个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报关企业的责任,罚款119万元,而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经营单位的责任,最多只能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报关企业的处罚比对经营单位的处罚要重很多,显然有失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出口高报价格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高报价格影响出口退税或者外汇管理的行为,当事人高报价格仅仅为了骗取政府补贴,海关应当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能够查清当事人骗取政府补贴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当事人是报关企业,除对当事人参照上述数额处以罚款外,还可以暂停6个月以内的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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