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05-31 【生效日期】2004-05-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