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持凭成套散件许可证的进口汽车散件,海关应当严格按照其报验状态,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归类、征税和验放等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公布之前已经由境外发运并于2006年7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汽车成套散件,仍按照原做法办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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