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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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ng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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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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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4]);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8);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9),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对进出口税则进行相应转换(见附10)。 (二)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1),调整后,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46个。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调整 根据2006年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政策的有关精神,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从量税、复合税商品进口税率表 5.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6.协定税目税率表([1]-[6]) 7.特惠税目税率表([1]-[4]) 8.出口商品税率表 9.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10.2006-2007税则转版对应表 11.税则税目调整表 12.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