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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政”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30 | 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跨境电商“新政”思考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概念如火如荼,业务蒸蒸日上,而相关部门将推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新政”的消息甚嚣尘上。3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的消息。

作为长期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律师,笔者对此持审慎的怀疑态度,考虑到其敏感性,一直对此未发一言。现在“靴子”依然落地,财政部官方网站披露了不容质疑的消息,于是“终于可以说了”。    

一、跨境电商进口“新政”的考量

从新发布的消息来看,相关部门制定跨境电商进口“新政”考量的因素虽然较多,但关键的还是认为税制的不平等。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二、跨境电商进口“新政”的内容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关于跨境电商进口“新政”传言甚多,内容与官方公布的消息虽极为相似,但仍有一定差异。跨境电商进口“新政”大致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性质来征税,其中关税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70%征收;

(二)设置个人年度限额和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正面清单,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四)与此同时,行邮税同步调整,从目前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15%、30%、60%三档。

(五)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三、跨境电商“新政”对监管部门的影响

跨境电商“新政”其实并非税收制度、监管制度的创新,其基本逻辑混杂了对货物监管的税率、传统行邮物品监管的思路。随着我国进出境人员每年过亿人次、进出境寄递物品数以十亿记,传统行李、邮寄、快件的管理已经给监管部门形成巨大压力,此次“新政”将加剧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笔者提出几个问题供大家研究思考:

(一)同一商品适用不同税率是否公平?

上述“新政”实际执行起来,就单个的同一种商品而言,可能产生几种征收方法和多种税率:

1.按货物一般贸易进出口,按照法律规定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全额征收;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个人理解,仍按法律规定,按照货物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3.单词限制2000元,全年限值20000元以内,且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70%征收;

4.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或者其他寄递入境的商品,仍征收行邮税,按照进境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的限值征税,税率调整为15%、30%、60%三档

(二)配套监管制度能否健全?

以上仅仅提及单一商品的使用税率问题,已经呈现集中管理方式、多种税率的模式,但并未就配套监管制度作出说明。在何种情形下适用何种税率,并不明确,反而会使监管陷入一种自辩不明的境地。

例如将是否“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设置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税的前提条件之一,考虑到税率不同,既可能形成客观不能提供,也可能造成主观不想提供的情况。如何规范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再如,对进口零售类食品,如何建立配套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的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三)进出境管理系统能否适应实际监管需要?

一项进出口政策的实际执行,依赖于监管信息化系统的高度智能化。据笔者所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部门已提前准备,以保证相关政策顺利实施。但如何通过高度智能化的系统,严格限定进口零售商品的额度、区分如此复杂的税率设置和适用情形,确保监管严密的基础上,通关顺畅、准确征税,其实际效果仍需拭目以待。

根据财政部官方消息,“新政”将于4月8日正式施行,监管部门、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个人仍有一段准备的缓冲时间,但愿笔者上述担心实为多余。综合上述官方消息,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新政”实为权宜之计,长远来看,仍需加以规范、调整。从监管实际来看,如不尽快明确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将形成较大漏洞,使相关方无所适从,给监管部门、跨境电商企业甚至消费者个人造成极大困扰,从而不利于跨境电商业务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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