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个产品有没有具体列名呢?有具体列名可就不能归在六十三章啦。说到箱包,小编首先想到的就是箱包大家族——《税则》第四十二章。既然想到喽,那么小编就带着大家来看看吧。
品目42.02
42.02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注释:
所称“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包括在运输或临时保存期间保持食物及饮料温度用的可重复使用的保温包。
呐,看到没!暮然回首,具体列名却在四十二章处。看到具体列名是不是很兴奋?但是不要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在42.02的品目条文里可是很明确地规定了“食品或饮料保温包”的允许材质,如果材质不符合的话,也是不能归在这里的!回过头仔细品味下42.02的品目条文,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段话:
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看到没,这个可是我们能不能将“飞机”安全着陆在品目42.02的关键所在。回到我们的产品组成上,在上图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得看出:它是加厚铝锡层在内,中间夹置5mm的加厚保温棉,由600D牛津布包覆而成的。其中牛津布又称“牛津纺”,其明显属于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
到这里,小编才终于能判定该商品就是42.02中的“食品或饮料保温包”了。为降低归类风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第十一类有无排除。
第十一类类注
一、本类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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