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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是食品?先看过这篇蛋白质纯化仪的商品归类文稿后再说吧
来源: | 作者:proa9bfb0 | 发布时间: 2016-09-08 | 2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该设备不属于品目84.21项下的产品。

即然按功能在品目84.02-84.24之中找不到相应的品目,按用途也找不到所属的产业(不要告诉小编,有人将纯化后的蛋白质溶液拿来食品或者饮料来吃、喝,然后归到品目84.38项下)。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将其按未列明的具有独立功能的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以为可以松口气的时候,纠结的毛病犯了:层析柱属于蛋白质纯化仪的其中一个部件,而蛋白质纯化仪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项下。那么,层析柱是否可以按零件归入子目8479.90还是按照具体列明的功能,归入子目8421.99项下呢?

关于零件的描述,第十六类类注二有详细的界定:

第十六类类注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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