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警报器居然想按乐器进行归类?就不怕元芳穿越几个世纪把你捉拿归案。看看小编今天为小伙伴们准备的归类案例吧。
警示灯通常是安装在警车﹑工程车、消防车﹑急救车等机动车辆上,经闪烁发光发生从而起到提醒的作用。其一般用来维护道路安全,有效的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预防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小编前几天惊奇的发现,原来车辆上使用的警示灯颜色居然是不一样的:警车上的是红蓝色、工程车辆的是黄色、消防车的是红色、救护色的是蓝色.....哈哈,颜色还真是多姿多彩。但作为一枚脑洞大开的归类狮,怎么能仅限于此呢。每逢这个时候,大脑都会自然的联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亘古不变的:它归在哪里?
其实,大学里接触过哲学都知道其中那经典的三问:嘿嘿嘿,即“我”是谁(品名)、从哪里来(构成的材质)、到哪里去(功能、用途),解决这三个问题,也算是轻扣开归类的大门了,小伙伴们一块努力吧。
鉴于小编水平有限,难免会存在错误漏洞,还望各位予以谅解并给予指正。
好啦,开始今天的小林有话说。
01
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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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85.12
85.12 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品目85.39的物品除外)、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10 — 自行车用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
20 — 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
30 — 音响信号装置
40 — 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90 — 零件
由品目条文的描述可知,本品目仅指安装在自行车或机动车辆上,对不属于这两类的设备或装置应根据类注、章注及品目条文归入相应品目中,如飞机、船舶的刮水器、照明灯、除霜器应分别归入品目84.79、品目94.05、品目85.43项下。而且更明确的排除了品目85.39项下的各种灯泡,这里小编简单的引用下条文,就不过多的讲述了。
好啦,自行车长什么样相信大家都清楚(悄悄的告诉小伙伴,当年骑自行车上大街溜达还是要考牌的),那么什么叫做机动车辆呢?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按照现行机动车管理分类,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乘用车和客车的合称)、载货汽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称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
小编在检索第八十七章中称作机动车辆的品目有如下所列:
第八十七章
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9的牵引车除外),客运机动车辆,货运机动车辆,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等。
回到本案例中所提及的声光警示灯,其通过闪烁不同的灯光起到的作用可以理解为一种视觉信号装置,而发出声音起到提醒作用则属于音响信号装置。
那么可以判断该设备为多功能机器,其归类依据第十六类类注三:
第十六类类注三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由于无法确认该款产品中,视觉信号装置和音响信号装置哪一项的作用更为重要,引用归类总规则后得知:
归类总规则三(三):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综上所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及六,建议将按机动车辆音响信号装置其归入税则号列8512.3011
02
手持式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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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产品为手持式或固定式屋顶警报器(无连接电源,通过摇动把手可发出声音)。
看到这款产品的时候小编脑子里瞬间蹦出好几个想法:根据其材质、功能、用途可分别归入第八十三章、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二章的相应品目,那么它到底该怎么归类呢?好吧,各位看官,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首先,该款产品的结构设计可以得知,虽然具有通过转动手柄作为动力输入,且具有齿轮等装置进行传动,看着符合机械装置的构成。但细想下,它输出的声音起到的是信号提醒作用,而且还是手持式的无底座、无需连接电源。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其不符合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要求,予以排除。
好吧,既然输出的是听觉信号,脑子一转悠联想到第九 十二章的乐器及其类似品。那么来看下品目92.08是如何描述的吧:
品目92.08
92.08 百音盒、游艺场风琴、手摇风琴、机械鸣禽、乐锯及本章其他品目列名的其他乐器;各种媒诱音响器、哨子、号角、口吹音响信号器:
10 — 百音盒
90 — 其他
到此处,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但继续往下查看品目条文,
品目92.08
一、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乐器
二、各种媒诱音响器及口吹音响信号器
(一) 媒诱音响器及效果器等,它们是小型的口吹或手动乐器
口吹音响信号器
并结合品目条文的排除项予以排除
品目92.08
本品目不包括:
(一)门铃、台铃、自行车铃等(品目83.06或85.31)。
(二)球按喇叭及警告喇叭(例如,供车辆用的)、船用汽笛、手提式或固定式手操作屋顶警报器;这些器具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酌情归入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
(三)电动的声音信号设备或器具(酌情归入品目85.12或85.31)。
手持式或固定式手操作屋顶警报器?跟本款手持警报器是否一致呢?让我们来看下英文品目注释的描述吧:
品目92.08
Bulb-operated horns and warning horns (e.g., for vehicles),ships' sirens,portableor fixed hand-operated roof sirens; these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ent material, orin Section XVI or XVII, as the case may be.
好吧,该条文已经将其排除出本品目了。在品目条文中说到,按材质或酌情归入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中。前文提及,因其并无机械结构及电器设备的基本特征,不符合第十六类的要求。那么,按材质的话怎么样呢?
通过分析该款警报器,可以了解到其通过声音的长短、尖锐程度从而起到传递某种信号,从而起到警示的作用。
查看83.06的品目条文所述:
品目83.06
一、非电动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它包括宗教场所、学校、公共场所、工厂、船舶、消防车等用的铃、钟;门铃;台铃;手摇铃;牛及其他动物身上的铃;自行车、踏板车、小儿摇篮车或钓具用铃(没有附带外部夹具、夹子或其他安装器具的);门用编钟、台锣等;用作旅游纪念品等的装饰钟。
综上所述,通过对比列入本品目的其他产品,小编认为其符合归入本品目的要求。根据归类总归则一及六,建议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3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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