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要开始写汽车零、附件的归类文了,这可是一个大部头,要写小编可写不全所以小编就尽量把想到的都给写下来,不然就来个上下篇好把能说的都说全了,
这样大家看也能看的明白些。
小编首先要说的就是我们归类课堂上的小宠——车载点烟器,这个车载点烟器可是在我们的归类课堂上已经说过两次了,还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02
车内塑料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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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吼,品目83.02是包含在本协调制度所称的“通用零件”的范围内的。而我们的归类路程并没有结束,因为第83章物品的材质为贱金属。
而我们产品为塑料制品,并不符合第83章物品的材质规定。
这时即可根据第十七类类注二(二)得出:这款汽车用塑料把手应归入《税则》第三十九章中,而不是按车辆的专用零件归入第十七类。可第39章章注中又说到:
是神马,你还能坚持它应该归在第39章吗!?!是不是很奇怪为什么章注都有排除车辆零件了,小编还说它应该归到第39章在这里,小编可就有话说咯,
注意一下,第39章已经说了排除的是“第十七类的航空零件及车辆零件”,到这里再翻回去看一下83.02的品目条文,这里说到本品目包括:
虽说塑料制的烟灰缸已经有个具体列名,but这里的大前提是家庭用具哦~,而我们的这个产品从其高度、形状及其他设计都符合汽车用,SO~
与汽车用塑料把手相比,这款烟灰缸并非是车辆的零件,而是其附件的一种,综上,小编建议将其归入税则号列3926.3000。
在本期的文稿中我们谈到了三个汽车用配件的归类,现在对其做一下总结,即为:
第二步:确定该零件是否属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车辆的零件;
第三步:仔细查阅相关规定。
大致的思路就是如此了,具体的细枝末节小编就不多说了,大家有空的时候可以多琢磨琢磨汽车配件的归类,它可以很有(bian)趣(tai)的呢!
待到小编再想起来什么好东西的话,会再开一个车用零、附件——下出来,好啦,今天就唠叨这了,大胡和你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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