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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跟香烟有关的商品归类千万不要出错,因为……
来源: | 作者:林盛荣 | 发布时间: 2017-04-23 | 5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描述中可以看出,设备本身并不对香烟进行深加工,而是将制作完成的香烟排列好后进行分列、包装,它作为香烟而存在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


品目84.78


84.78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10 —  机器

    90 —  零件


从84.78品目条文中可知,在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情况下,才可以归入该品目项下。如果其他品目有列名的话,是不允许的。因而,按功能优先归入品目84.22项下。在解决品目的问题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子目的位置。


此时要注意不要看到子目8422.3000项下写着包封机器就直接归入该品目项下。因为其仅包含了例如“瓶、罐、管、筒”及与其“类似的容器”的包装机器才符合要求,这与包装香烟的“盒、条”形状并不相符合,因而归入税则号列8422.4000。


由于香烟及其相关产业的特殊位置,对其监控十分严格。企业在实际进出口时如有涉及该品目84.78项下的产品时,需确认下是否持有相应监管的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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