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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跟香烟有关的商品归类千万不要出错,因为……
来源: | 作者:林盛荣 | 发布时间: 2017-04-23 | 5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香烟的存在让人即爱又恨—爱在于忧愁、紧张等情绪仿佛随着烟草被炙热的火所点燃后,化作一缕缕云烟消散了开去。恨在于需要以健康为代价去换取。每年有超过1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癌症、心脏病、慢性肺病。基于一部分的考虑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蓝芮明博士表示“通过征税啦提高烟草价格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是阻止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吸烟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同时,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烟草行业实现税利11436亿元,而当年的全国财政总收入为15万亿元。好吧,今天小编将就香烟及与其相关产业的产品进行分析。


01

烟草


疑问:将上图的烟草经发酵、去茎及切条后切条宽约1毫米,最长达4厘米的形状进行存放,是归入品目24.01还是品目24.03项下。

在这之前先来看下24.01品目条文关于该品目项下的烟草加工工艺描述:


品目24.01

本品目包括:

一、烟草,为天然状态(整株或烟叶)、已制过或已发酵的烟叶,整片或去梗、修剪或未修剪、破碎或剪切(包括切成一定形状但不能即供吸用的)。

烟叶经混合、去梗并用适当混合的液体香料加味(“调味”或“浸泡”)以防发霉、发干及保持香味的也归入本品目。

二、烟草废料,例如,在收拣烟叶或制造烟草产品时所剩的废料(烟草的茎、柄、梗、切边、末等)。


由描述中可以得知,该品目24.01项下的烟草可经多道工序制作,基于存储或包装等要求可进行必要的修剪,需要进一步进行加工切割后方便于吸用。如果制作后无需进一步切割便可使用的话,是不符合该品目条文的描述,而应按其他烟草制品归入品目24.03项下(如制成的烟斗或卷烟用烟)。从产品的形态来看,该烟叶的加工程度明显已经超出了品目24.01项下产品的加工工艺要求,因此建议归入品目24.03项下。这里要注意的是,子目2403.19与子目2403.99主要区别于直接切割而成还是经进一步加工研磨、聚合后再切割、切碎而成,从工艺来看后者会复杂些。

另外,如果该烟草制成品可适用于临床医疗作用,需要另行确定是否属于品目30.03或30.04项下的产品。如果是的话需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督局所颁发的许可证件。


02

烟草分选系统



烟草物料(烟梗/叶片)进入HELIUS分选机,经过特殊设计的振槽作摊开处理,自由落下式进入扫描区,通过多种激光的扫描分辩颜色差和结构差,通过电子信号的转换,按软件中的设定(或修改)规格分选、剔除,达到理想的杂物剔除。分选出来的杂物通过剔除振槽运送到收集区,及格物流进入生产车间的输送带。


大部分人纠结的在于是按设备的所述行业归入品目84.33项下还是按烟草加工设备的兜底品目84.78?要确定这个信息,就必须得确定几个信息点:


根据税目的列目规律,品目84.01-品目84.24是按功能进行划分(因为涉及的行业比较广泛,如果单以行业来进行划分会显得很混乱);品目84.25-品目84.79则按不同的行业 如纸的制造与印刷机器、金属冶炼与铸造机器等;而品目84.32—84.38 所处的行业属于农林、园艺及食品加工的机器。


从设备的功能描述来看,是通过扫描后将不同规格分选、剔除,是在前期对烟草的筛分,并没有对烟草本身有任何的深加工(如清晰、高温消毒等)。另外一点,烟草属于其中一种植物的制品,那么,制作该产品的设备则应当属于农林、园艺、及食品加工的行业范畴内。因不属于品目84.37所指种子、谷物等产品的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33.6000。


03

香烟包装机


二合一香烟封切包装机是一款全自动无人化操作的全自动L型封切机,广泛应用于批量生产包装的流水作业,自动套膜封切,自动卷取废料;我们只需手动调节导膜系统以及手动调节进料输送平台就可以,该设备适用不同宽度及高度的产品,可与自动化包装流水线配套使用。

小伙伴们看完描述后会不会将香烟的包装设备列入品目84.78所述香烟的加工及制造机器,但,真是这样吗?


其实,在上面的例子已经说到,税则的编撰及列目是有规律可查找的。品目84.01-品目84.24是按功能进行排列。而品目84.78则属于另外一种:按行业进行划分。如果想要归入品目84.78,需要先将归入品目84.01-品目84.24的可能性进行排除。那么,来分析下该设备的功能吧。


从描述中可以看出,设备本身并不对香烟进行深加工,而是将制作完成的香烟排列好后进行分列、包装,它作为香烟而存在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


品目84.78


84.78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10 —  机器

    90 —  零件


从84.78品目条文中可知,在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情况下,才可以归入该品目项下。如果其他品目有列名的话,是不允许的。因而,按功能优先归入品目84.22项下。在解决品目的问题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子目的位置。


此时要注意不要看到子目8422.3000项下写着包封机器就直接归入该品目项下。因为其仅包含了例如“瓶、罐、管、筒”及与其“类似的容器”的包装机器才符合要求,这与包装香烟的“盒、条”形状并不相符合,因而归入税则号列8422.4000。


由于香烟及其相关产业的特殊位置,对其监控十分严格。企业在实际进出口时如有涉及该品目84.78项下的产品时,需确认下是否持有相应监管的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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