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6月30日海关年报别忘了,否则影响海关AEO认证!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5-31 | 3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在海关AEO认证标准的进出口业务规范的注册信息标准中,还要求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这一条务必值得大家关注!因为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换证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变更。


根据海关总署第221号令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报关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做到注册变更,无论处罚与否都同样会列入海关的不良信用记录中,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海关AEO认证和三年后的重新认证。务必值得大家关注。


相关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21号令)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