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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海关年报别忘了,否则影响海关AEO认证!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5-31 | 3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


(七)进出口业务规范

18.注册信息

报关单位: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及报关人员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其他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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