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通常为外表安装有金属外壳,一端安装有导线或端子的圆柱形棒状物品,可具有多种不同规格,一般将该商品浸入盛装液体的容器(箱、槽等)中用于辅助加热。大家看看,是不是跟在学校寝室用的“热得快”类似呢?但其实归类完全不一样哦。
商品结构
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通常由金属外壳(通常为空心金属套管)、电阻加热元件(通常由电阻率较大且耐高温的材料制成,通电时可以发热)、导线或端子等部件构成。其中,电阻加热元件密封在金属外壳的内部,且在电阻加热元件和金属外壳之间衬有一层介电性和导热性良好的材料(例如,氧化镁粉末等),用以固定电阻加热元件,并在电阻加热元件和金属外壳之间形成绝缘,同时也可以传导电阻加热元件发出的热量。
工作原理
该商品通电后会有电流流过该商品内部的电阻加热元件,电阻加热元件具有较大的电阻值,可将电能转化为热能,从而将周围的液体加热。
功能用途:该商品用于工业用途,可用对液态物质(例如,水、油、熔融的塑料或橡胶等)进行加热或保温。
归类争议
该商品在实际报关工作中申报的名称有很多,如:加热器、热筒、加热管、加热棒、挤出机用模头加热板、挤出机用导热素子等。常见的归类差错有以下几类:
1、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实验室设备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8419.9090。
2、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塑料或橡胶加工机器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8477.9000。
3、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加工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归入商品编号8480.7190,或按照“加工塑料或橡胶用其他型模”归入商品编号8480.79000。
4、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半导体材料或半导体元件的其他加工机器”的专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8486.9099。
5、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品目85.14所列电炉、电烘箱等设备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8514.9090。
6、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土壤加热器及加热电阻器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8516.9010,或按照“品目85.16所列其他电加热设备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8516.9090。
7、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温度计”归入商品编号9025.1910, 9025.1990,或按照“温度计的专用零件”归入商品编号9025.9000。
8、将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错误地按照“加热电阻器”归入商品编号8516.8000。
海关则认为该商品的外观、组成结构和功能均与家用“热得快”非常相似,区别在于该商品用于工业用途,而并非供一般家庭使用。如果实际商品的外形特征、组成结构、功能用途及工作原理符合上述特征,则应考虑归入商品编号8516.1090。而工业用棒状浸入式液体加热器属于《税则》具体列名商品,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按照“浸入式液体加热器”归入商品编号8516.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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