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暂时进口、直接退运、租赁进口、修理货物等在通关过程中有必要实施现场单证作业的报关单,由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筛选并转现场综合业务岗处置。
(三)对于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由各直属海关二级风险防控中心参照现有规定办理,具体处置由各现场综合业务岗负责。
(四)建立税收征管中心与各直属海关的联络机制,由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牵头,将本关关税职能部门、稽查处以及本关区现场岗位(综合业务岗、现场验估岗)业务联系人、应急联络人名单及联络方式报送各税收征管中心,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并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应急协调工作方案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