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2、在专向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1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定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1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1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1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三、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支持
实施部门:商务部
20、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2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
2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计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实施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2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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