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后,失信意味着破产!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进行限制。
其次是惩戒力度: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再其次是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企业失信难以认证
由此,我们可以结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这是国家首批守信联合激励试点项目之一,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新的阶段。《合作备忘录》秉着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让守信企业尽享便利,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对于联合激励,团中央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实施了联合激励,对优秀青年志愿者的激励是对个人的激励。是对青年志愿者当中,有守信承诺、没有失信行为的个人进行激励。海关和税务部门是对企业的激励,一个是对高级认证企业的激励、一个是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这充分说明,中央各部门不但在惩戒方面有措施,在激励方面拿出来的措施更实。体现了我们现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式。既要惩戒严重失信,也要鼓励激励守信者。在我们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有一种观点是只要惩戒失信,就是对守信者的一种激励。这个观点有它的道理,在一些领域失信行为比较多发的情况下,需要对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对于守信者,特别是一些做到守信很难的领域,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往往守信者先倒下,因此我们就要重点实施联合激励。
高级认证企业称号对进出口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声誉。但是作为海关行政管理对象,进出口企业还肩负着一种责任,对诚信守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在这里高级认证企业要注意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