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这是因为海关AEO认证的对象中,远远超出了“报关单位”的范围,除报关企业以外的申请人不仅局限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包括货站、仓储、加工企业等。
2、非报关企业的失信标准。这里的报关单据违规次数(比例)与行政处罚金额2次10万元,与处罚累积超过100万元是并列的关系。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简称违规行为,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2)1年内的理解。该条款中的“1年内”是以企业最近一次发生的违规行为之日倒推回1年,在这个周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海关实地认证日期回溯1年。如:今天是2017年4月24日,海关上门实地认证时发现企业在2017年2月14日发生过一次违规行为,那么海关的计算周期则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
(3)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这是在前款(2)中1年内的票数如果超过周期(1年内)总票数的千分之一,即大于千分之一。如:企业在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共申报了2000票,其中违规行为2票,那么就并未超过千分之一的限额。
(4)金额认定。行政处罚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注意这里都是超过而非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满足千分之一的票数比例,就是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了。比如:某企业在1年内申报票数500票,违规2票,其中仅有一票被海关课以15万元行政处罚,另一次未罚款,这只满足比例条件,未满足金额条件,所以还不够降级为失信企业。
(5)100万元。在1年的周期内,只要被海关行政处罚超过100万元,无论是一次性处罚还是累积金额超过,即便违规票数不超过千分之一也达到了降级为失信企业的标准。如:
(6)两者同时满足。就是在比例和金额两个要件中,必须做到同时满足才会被评为失信企业。我们举个例子:某企业在1年内申报了4000票,违规票数3票,累积罚款110万元,这个例子中虽然票数比例未超过千分之一,但是累积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已足够降为失信企业了。
3、报关企业的失信标准。同样的时间条件,只要违规不超过万分五,或者总处罚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即可。这里大家会看到相较于非报关企业的100万元,报关企业仅有10万元的标准,是否有点不合理呢?其实报关企业在报关行为中受委托关系的限制,很少会出现高额的行政处罚,通常都是对企业提交的报关资料未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造成差错,所以很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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