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岸谷关务的AEO认证咨询师果子认为这里同样需要注意这两点:
第一、相较于总署225号令第十四条的措辞,很明显该条款中仅限“涉嫌走私”(即: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以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当然,这时还未定性,只要是走私就属于该范围内。而且即便此时未有定性和结案,都同样暂停适用。海关这样做的原因就跟警察抓获犯罪嫌疑人一样,先实施刑事拘留,然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再判决。可是,也有无罪释放的呀!正因为在没结案之间,海关也无法判定你的行为到底是可以维持现有级别,还有应当下调为一般信用或失信企业,所以将其按一般信用进行管理。待结案之后再行决断。
第二、所以我们说,海关对于已获得AEO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还是进行实时动态调整的。既然已经通过认证,企业就更应该下大力气进行保持和维系,只有这样才能始终维持高资信的状态。
为了做到这点,我个人建议海关AEO认证企业每年度邀请如北京岸谷关务咨询公司这样的专业机构进行简要复查,只有不断发现和纠正问题才能进一步保证企业在海关在每一年至三年一次的复核的过程中轻松通过。否则的话,如果各项制度不能持续执行,很容易造成每三年复核时就跟重新做一次认证这样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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