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2015年102号公告里面,谈到是由两个明确的主体在里面,这两个明确的主体,一个叫捐赠人,一个叫受赠人。那么你自己买的东西,他不是捐赠人的行为。是吧,当然我没有再详细的去追究。像社会慈善组织的管理办法当中有没有另行的明确规定这个行为。但是目前这种情况,我们到海关去咨询,海关说出不了免表。是吧,那么你看啊。那后面呢,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什么呢,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进口的,它是按例外减免来去进行办理的。对吧,好像是按例外减免去进行办理的。那么,你在种情况下,他就可以完全给你免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进口的都可以给你免税。那我作为慈善机构的,为什么没有纳入到这个范围里面呢。你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对不对。难道说,我们慈善机构收到的善款,我只能用来发钱吗。我不能用来买实实在在的物资吗?最核心的问题是,你有钱没有用,你在国内买不到,对不对。我拿了钱,我买不到东西,我只能打国外买。但是打国外买完了,捐赠情况,你又不给我免费。你这怎么解释呢,对不对。所以这里面是一个漏洞,在此我呼吁。我呼吁税务总局呀,还有财政部,抓紧时间研究研究,把这个问题,再出细则对不对。我们难保以后还会出现种情况。当然我建议,如果我们其他的受赠人也有类似的问题,那么我们还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民政部门,再会同财政部跟税务总局去沟通这个程序。沟通完程序,知会海关总署就完了,好吧。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呢,是有待改善,也没有办法。因为呢,据我了解很多的慈善机构都联系我们来咨询,作为慈善机构的管理应当是什么样的。之前我也发过一期节目,就说他的实际上现在非常乱,非常混乱。只不过还没显现出来知道吧,有些慈善机构他是很牛掰的,他不听我的。我告诉他,你现在就要规范起来,他不听我的,那我就不管他了。
但是呢,我又告诉大家,以后难免还会出现这种问题。所以,如果这次国税总局跟财政部没有把这个问题落实的话,下次真再出问题的时候,这还是个bug。那么我再次呼吁,我们还是各政府部门,还要联合把问题给修正过来才好。好吧,那今天就给大家讲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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