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贸易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国(地区)按照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统计。
我们更加明确应以对外贸易合同为准,有的人习惯看提单,但是提单中的Shipper只是托运人而已,甚至是受卖方委托办理托运的第三人。
03 发生三方贸易或中转时怎么办
这里填报要求并未发生变化,依旧以 “商业性交易” 为基准进行判断。我来举三个例子来进行分析
例1、中国境内A企业与中国香港B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启运经由香港转船后抵达中国境内。
分析:此案例中B企业分别与A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以及与C企业签订采购合同,B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才作为中国海关进口申报时的依据,且A企业需向B企业支付货款,即产生商业性交易。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香港】。
例2、中国境内A企业与中国香港B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直接运输抵达中国境内。
分析:此案例中虽然货物由德国直接运抵中国境内,但是采购合同是境内A企业与中国香港B企业签署,且A企业需向B企业支付货款而非向德国C企业支付货款,即与B产生商业性交易。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香港】。
例3、中国境内A企业与德国C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启运经由香港转船后抵达中国境内。
分析:此案例中虽然货物在香港进行了转运,但是转运过程仅是基于物流需要进行的,与任何香港第三方未发生商业性交易。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德国】。
04 特殊情况下的填报
例4、中国境内A企业与德国C企业签订合同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德国C企业启运经由香港转船后抵达中国境内,按C企业要求将购货款支付给越南B公司。
分析:虽然货款并未支付给贸易合同中的卖方,但根据前面公告〔2018〕125号的规定,贸易国(地区)栏还是应填【德国】,因为存在间接支付的问题,而直接交易方并未改变。
例5、销售给综合保税区内某工厂的二线入区货物
分析:交易方都是中国企业,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区内企业一线出区的,卖给谁就填谁了。
例6、运至综合保税区内某物流企业的二线入区货物
分析:相关方运至综合保税区仅是为了物流作业,申报二线入区报关单时物权还未转移,所以贸易国(地区)栏应填【中国】,区内物流企业申报的一线出区报关单才应当填报实际的境外相关方所在国(地区)。
例7、加工贸易电子手(账)册的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
分析:如果是来料加工,则应如实填报境外相关方,因为其掌握物权;如果是进料对口,则可能料件进口报关单和成品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国(地区)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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