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信用管理办法》新规解读:未备案企业能否申请AEO认证?
201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其中相较于252号令进行了多处重要优化,包括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完善失信企业与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与认证企业的认证程序等,进一步健全了海关信用管理体系。但其中一点变化的评论引起了笔者的担心。
近来,笔者关注到部分自媒体对政策进行解读,其中有一种说法认为“未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在新《信用管理办法》下也可以提出AEO认证申请”。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回到条文本身,上述误解可能源于新《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海关对未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该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在对该条款进行分析时,作为海关部门规章,我们应以更严谨的态度进行解读。
一、企业范围界定
该条款所指的“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通常是指在进出口活动中承担重要角色,但依据现行规定并无强制义务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实体。常见类型包括:
- 货物运输及承运人;
- 仓储、堆场经营企业;
- 供应链管理公司;
- 非外贸型出口产品生产厂家;
-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单独注册的企业等。
以货运代理企业为例,部分货运代理企业仅专注于货运业务,无自有报关团队,其虽无需在海关备案登记,但业务直接涉及委托人货物的运输及代理报关环节(即使实际报关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在实际业务中,因直接面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这类企业本身也存在通过海关AEO认证来证明自身供应链安全管理能力的需求,尤其在参与大型企业投标和业务竞争时更为重要。
二、以往实践与当前变化
在以往的海关AEO认证过程中,由于此类企业未在海关备案登记,亦未与海关业务产生直接交集,导致海关系统中缺乏相关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规范申报率、报关差错率等数据均无从统计,因而一直被排除在AEO认证范围之外。那么,新规是否意味着它们真的有机会被纳入海关AEO认证范围?
三、条文内涵分析
从行为角度理解,条文明确“当海关认为需要对相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句话的核心在于:海关并非自动、强制性地将所有“未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全部纳入其信用管理体系。其启动信用管理程序,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海关“需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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