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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海关AEO新规解读:未备案企业能否申请AEO认证?第四十一条的真实含义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2-05 | 5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个“需要”通常基于以下几方面判断:

1.企业实际参与度与影响力:该企业在进出口业务链中扮演的角色是否关键,其行为是否对海关监管秩序、税收安全、贸易统计等有显著影响;

2.风险导向原则:海关根据风险管理理念,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或潜在较高的违规风险(如提供虚假单证、影响通关秩序、逃避海关监管等);

3.个案具体情况:海关在监管或稽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有具体行为或事实表明,有必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规范和管理。


四、实施主体与程序


从实施主体角度来看,《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这意味着,企业要获得海关AEO认证资质,必须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并获得受理。


而第四十一条中所述“实施信用管理”的主体是海关,而非企业。换言之,当海关认为企业应当适用信用管理时,可主动赋予企业相关信用管理等级。但必须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的;海关无需企业申请即可主动赋予的信用管理等级,只能是“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五、实际业务场景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常见以下情形:某无进出口经营权且未在海关备案登记的企业,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业务,但故意隐瞒真实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品牌等信息,被海关查获后,除进出口公司承担合规风险外,委托人也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然而受原有信用管理办法的限制,海关难以对这类委托人实施更严厉的处理或联合惩戒。今后,这种局面或将得到有效改善。


六、条款性质与意义


综合来看,果子认为此次新《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是一条授权性、兜底性条款。它赋予海关将信用管理范围延伸至法定注册、备案范围之外相关企业的权力,以应对复杂的贸易实践和监管需求。是否启动信用管理,海关会基于风险研判和实际监管需要进行个案判断。


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即使没有法定的注册备案义务,也应当认识到其经营活动可能受到海关信用管理的潜在约束。因此,主动了解海关法规、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对于防范风险、保障业务顺畅进行至关重要。


新《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设立,体现了海关信用管理向更全面、更精细的方向发展,但其适用范围与条件具有明确边界。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内涵,避免误读,同时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以适应海关信用管理的新要求。


以上就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海关AEO认证中办公条件的相关解读。欢迎大家就AEO认证、商品归类、海关争议等关务问题共同交流。


我是果子,报关员果子,您身边的关务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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