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可修改/可撤销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2、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6、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提出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符合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符合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 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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