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海关总署应上海日东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偏光片(偏光板)”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于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海关总署作出的首例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意义非同寻常。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海关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因此,收发货人有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义务。由于进出口商品千差万别,确定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为帮助收发货人准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海关出台商品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三项制度,保障其申报的准确性。
1、商品归类决定、商品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有何不同?
2、什么是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经海关总署授权,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可以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申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章至90章所涉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3、如何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书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预计进出口日期、口、数量等;
◎是否涉及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
一份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只应包含一项归类事项。申请人对多项归类事项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证明拟于3个月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和航次等,满足归类要求的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商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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