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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 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7 | 4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货物被报关,并被海关实际放行后进出境,是国际贸易的关键环节。在对进出口企业通关活动的监管全程中,海关对企业最核心的监管要求为“如实申报”,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活动,应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的要求。实践中,存在多种进出口企业因疏忽或故意造成未如实申报,进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文中,笔者将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企业在关务活动中未如实申报的种类及法律后果,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更清晰的认识到在关务活动中,何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并探讨如何通过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来避免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申报活动可以分为不同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实际通关前:如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开展加工贸易之前,需要提前向海关申报即将进口的原材料和出口的成品的种类和数量;再如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前,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以获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货物实际通关:进出口货物通关申报时,应向海关申报其要求的货物及物流信息,具体表现在报关单所载的各类信息和数据以及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文书、文件等。报关单上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商品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等;相关文书、文件如进出口许可证明、原产地证明等。

       三、货物通关放行后的后续监管: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实际进出口并被海关放行后,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海关监管,如加工贸易货物在全部保税过程中均处在海关监管之下,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视货物种类最长为进口放行后8年,一般为5年。企业在后续监管期间内处置监管货物,应事先向海关进行申报。

       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均有可能出现没有达到“如实申报”要求的企业行为,包括申报错误、未申报、申报不实、伪报四种情形。

       1、申报错误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存在技术性瑕疵,如因操作或者书写错误造成报关单内容有误;或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再如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等情况。2、未申报是指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海关申报相关信息而未申报,如保税货物的收货人在未向海关提前申报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即对保税货物进行了国内销售、抵押等处置;再如减免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未向海关申报并获得海关允许前,即对货物进行了转让、租赁、抵押、质押、留置等处置。3、申报不实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对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等项目的申报与事实不同,进而影响到海关统计准确性、海关监管秩序、国家许可证管理或国家税款征收、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况。4、伪报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以伪造、变造相关单证等方式,以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虚假的信息和文件向海关申报的行为。

       上述四种情况下,申报错误因不存在企业的主观过错,海关通常可以接受撤销和修改报关单的处理方式。未申报、申报不实与伪报三种情况则都存在企业的过错,三者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关税的主观动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实”的结果,并影响到海关监管、税收征管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等行政管理秩序,但在主观方面,企业并不存在以实施欺骗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因此通常被海关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并被行政处罚。伪报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伪造、变造报关单据等手段故意向海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此明显具有欺骗海关、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进出口关税等主观故意,其法律后果将视社会危害程度(如逃税金额)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施以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审判认定为“走私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或伪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法律风险
       2011年2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产品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并约定了B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进口数量。合同同时约定,A公司每年应在中国境内参加至少两次大型商业展览以推广B公司的产品,展览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2011年,A公司依约进口B公司产品23台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完毕,也履行了参加两场大型展览的合同义务。但B公司并未以直接向A公司付款的方式承担展览费用,而是与A公司约定,将展览费用在2012年度的进口产品价格中陆续抵扣,并约定了具体的抵扣方案,包括在每台产品上抵扣的金额和抵扣后的产品价格。2012年,A公司最初进口5台产品时,B公司都按抵扣后的产品价格提供了发票,A公司亦以真实发票金额进行了申报;但在此后,B公司却违反约定,拒绝再按已商定的抵扣后金额提供发票,而是以产品原价格出示发票,且始终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应支付的展览费用。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B公司不仅应继续在产品价格中抵扣展览费用,而且应提供抵扣后金额的发票,因此A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其依然以之前约定的抵扣后价格进行了申报,并伪造了相同金额的发票。2013年,海关在对A公司稽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伪报进口货物价格的行为,共涉及进口关税及增值税100余万元,遂将案件移交缉私部门调查。后经过法院审理,A公司被认定为走私罪被处以罚金,其业务主管人员亦被判处刑罚。

案例简析:
       海关的核心行政职能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管理,决定进出口关税及其他代征进出口环节税有三大因素--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及原产地。企业对价格的申报不实或者伪报,通常发生在进口申报环节,主要表现为低报价格。采取的形式包括使用虚假进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申报;未将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因素计入,如未将间接向卖方支付的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或扣除了不应扣除的费用,比如保修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价格中被扣除。案例一中,A公司在2012年向海关申报进口最初的5台产品时,使用了与卖方事先约定的,即已抵扣展览费用后的价格,且申报使用的发票和合同也是真实的,但这种抵扣后的价格并不符合海关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该案中,展览费用本与进口货物价格无关,但是双方却约定在进口货物价格进行抵减,即使抵减属于正常的商业操作,但并不能改变抵减部分仍然是A公司应当支付的产品价格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故A公司仍应以“应付价款”向海关申报。但A公司对最初5台产品的申报可能是由于不了解海关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导致,如果海关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则可以认为其申报行为系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但在随后进行的申报活动中,A公司使用了伪造的进口发票,则属于明显的伪报行为,其漏缴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已达到刑法认定走私罪的数额,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进出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或伪报商品归类的法律风险
       C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申报商品编码(税则号列)为c;海关归类审核后确认正确归类应为d。随后,海关经调查查明,在此之前C公司曾以商品编码c申报出口29票同类货物;c、d间出口退税率相差6%。海关遂以C公司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为由对C公司立案调查,之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对C公司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

案例简析:
       作为影响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数额的三大要件之一,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将决定货物应适用的税率,同时还会影响货物的进出口监管条件(如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以及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待遇、是否可以从事加工贸易、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及退税率等重大问题。同时,商品归类也是所有海关监管工作中最具技术性和争议性的一类,每年发生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于归类申报不实或者伪报。

       进口环节中,有些企业会为了逃避国家对货物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或为了适用更低的进口关税税率而故意以错误的商品编码进行申报;在出口环节中,出口关税税率及出口退税率被用于调控、限制或鼓励出口某种商品,为了逃避较高的出口关税,或获取较多的出口退税,企业有可能故意申报错误的商品编码。如果海关有证据证明企业有上述故意的动机,则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如果偷逃关税或非法获取的出口退税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金额,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确属错误,但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故意,则会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而被施以行政处罚。如案例二中,C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时,被海关认为使用的商品编码错误,随后海关还对C公司之前的申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共认定29票货物存在同样的问题,而海关认定的商品编码与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之间出口退税差为6%,因此海关以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为由对C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仅是企业与海关之间对商品归类具有不同理解,甚至归类成为疑难问题时,即企业对其申报不存在任何过错时,则不构成违规行为。

案例三:进出口货物规格等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2012年12月,Y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加工贸易账册项下直径为22寸轮胎8000条,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有部分轮胎系17寸、18.5寸直径,规格申报存在错误。Y公司向海关解释称,国外客户订单紧急,故未及时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账册备案,故临时以错误规格向海关申报,在海关发现申报规格有误后,其已及时变更了备案。后海关以“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为由,对Y公司做出行政处罚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简析:
       除了价格、归类这种对进出口缴纳税款金额影响比较重大的项目之外,企业对数量、规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项目的申报不实或伪报的情况也非常多,其中申报数量和规格与实际不符,通常可以通过查验而被海关发现。案例三中,Y公司原本的加工贸易账册项下并未备案17寸和18.5寸直径的成品,在出口上述规格成品时其使用了已备案的22寸规格。该案中,企业的解释被海关认可,海关仅以影响统计为由对企业进行了很低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规格申报不实不会造成恶劣的后果。这是由于,加工贸易项下成品规格涉及使用保税料件的单耗问题,出口成品规格申报错误将必然影响加工贸易核销的准确性。案例三的情况下,海关完全可以进一步核查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是否也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即申报不实系惯常还是偶尔为之,是否影响了过去加工贸易核销的准确性。如果企业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存在问题,则这一次规格的申报不实将成为导火索,引起海关对其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的注意。


案例四:在海关后续监管过程中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2010年,D公司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从某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机器设备。设备进口后,因厂房基础建设未完成等原因,D公司暂时无条件立即使用该进口设备。此时,D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共同成立了E公司。D公司认为,E公司与其同属于一个集团,其设备暂时供E公司使用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故将该设备直接供E公司使用,直至其厂房修建完毕。海关发现后认为D公司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由他人使用,构成违规,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货物(如加工贸易项下货物)、减免税货物两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集中规定了企业针对海关监管货物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措施,如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转让、抵押、挪作他用的情况。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方面,《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因此,案例四中D公司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在本企业的区域内用于本企业的生产,不能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D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其申请减免税进口的货物交由其关联公司使用属于违规行为,海关对D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五:知识产权状况未如实申报的法律风险
       2014年5月,G公司向某海关申报出口“e-※”电饭锅2000个,目的国为巴基斯坦。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电饭锅外壳、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e-※”标识,遂通知在海关备案的“※”商标的权利人某株式会社,该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海关调查,G公司出口商品使用的“e-※”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G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需要时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品牌等知识产权状况,并应当在需要时提交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授权文件。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则权利人确认货物侵权并交纳担保金后,海关可以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并有权对收发货人做出没收侵权货物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未在海关备案时,权利人亦可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但海关不进行是否侵权的实质性判断;如海关自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扣押的通知,其将放行货物。);如果侵权货物的金额达到刑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规定的数额,海关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案例五中,G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侵犯了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故海关对G公司做出了没收货物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防范措施:
一、提高风险意识
       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企业的不实申报行为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或者违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对关务风险的意识还不到位。

       通常意义的关务风险包括行政、刑事风险,上述风险不仅意味着作为违法主体的企业将遭受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权利等行政处罚或走私刑事犯罪的判罚,同时还可能涉及企业中个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规定,对走私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将被处于刑事处罚。因此,不实申报行为,轻则会给企业的日常运营造成影响并产生经济损失,重则可能企业停止运营,管理人员遭遇牢狱之灾。
       同时,随着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的深化,如企业因未向海关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而被行政处罚或招致刑事处罚,将直接影响企业在海关的信用评级,并进一步影响通关时所适用的海关监管措施及其他日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后,企业将直接被降至“失信企业”级别;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并被处以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高级认证企业将被降级;如果行政处罚超过10万元,一般认证资格也将无法保持。失信企业或低信用企业,将面临来自海关的严格监管,通关效率将大幅降低。与此同时,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评级也将随之降低,企业经营将举步维艰。   
      因此,企业必须非常关注和重视海关监管风险。


二、加强管理水平 
      企业的管理疏漏也常会导致关务风险。比如在加工贸易操作过程中,由于企业产品存在特殊性、客观上会造成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存在困难,违规事项有时无法避免。因此对企业而言,就有必要结合企业的特性和海关的监管要求,设计出既符合海关规定,又适合本企业管理的方式。
        海关虽然只是通关过程涉及的其中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但却涉及很多不同的知识门类,海关每年公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非常多,企业有必要对与通关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配套评定标准规定,如企业要申请为认证企业,则其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都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关务知识培训。这不仅是企业取得更高级别信用等级,以获得更多通关便利的需要,也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预防违规风险的必须。比如案例一和案例四中的企业,如果企业的相关人员对海关的审价原则及减免税货物监管规定事先有了解,则有可能避免不当操作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行政处罚。


三、及时与海关沟通
       笔者认为,企业如果发现自身存在违规情况,不应试图以向海关隐瞒的方式解决,而应迅速进行整改,并在必要时考虑依赖海关的力量,或借助目前海关已经存在相关政策,降低被处罚的风险。2014年6月,海关总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被稽查人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自律管理,发现违反海关管理规定行为,主动向海关报告,并及时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海关内部也随之发布了多个鼓励企业自律管理的文件。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确实存在一定的违规情况,可视情况主动向海关披露,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
       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加工贸易企业由于产品的特性导致不能适用海关既有的管理方式,或者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有不同理解,则更需要和海关展开充分的沟通,以取得海关的理解,并争取对企业较优的处理方式。


四、充分利用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不应发生的风险

        面对海关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信息真实性、合理性的质疑,或收到来自海关的稽查通知,或被海关立案调查时,企业很可能因为没有经历过类似事件而不知所措,不确定怎样的处理会比较有利。比如,在海关对企业提出价格质疑时,怎样判断海关的意图?企业应如何向海关提交价格资料及进行价格磋商?如果企业中的个人被海关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企业或人员应如何应对?

        在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都存在相应的程序和方法来支持企业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正常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应遭受的损失。比如,对所有纳税争议(包括价格、归类、原产地等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争议),企业都可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涉及侵权,也可以主动与权利人进行和解,以避免被海关认定为侵权产品而遭受处罚。此外,目前关务服务市场已经比较成熟,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都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可以协助企业应对各种关务风险。

(x转自: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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