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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或伪报进出口货物价格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MISS LIU | 发布时间: 2016-01-29 | 1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该案中,A公司在2012年向海关申报进口最初的5台产品时,使用了与卖方事先约定的,即已抵扣展览费用后的价格,且申报使用的发票和合同也是真实的,但这种抵扣后的价格并不符合海关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该案展览费用本与进口货物价格无关,但是双方却约定在进口货物价格进行抵减,即使抵减属于常见的商业操作,但并不能改变抵减部分仍然是A公司应当支付的产品价格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故A公司仍应以“应付价款”向海关申报。但A公司对最初5台产品的申报可能是由于不了解海关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导致,如果海关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则可以认为其申报行为系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但在随后进行的申报活动中,A公司使用了伪造的进口发票,则属于明显的伪报行为,其漏缴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已达到刑法认定走私罪的数额,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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