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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由商品归类引起争议的若干问题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16 | 1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编码,如果同海关发生争议,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渠道化解争议。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如实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对申报的商品编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至6月,元通公司在A海关出口1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A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商品名为“合金生铁”,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201500010,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2007年7月至11月,该公司在B海关又申报出口9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元通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发票、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没有接受A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商品编码为7202600000,出口税率为10%。B海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08年7月以申报不实对元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元通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了解到:元通公司出口的钢铁制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生铁”、“镍烙铁”,是通过进口的红土镍矿,运用创新技术冶炼而成,其含镍量不超过8%,其出口价格的构成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税目7202的铁合金中包括镍铁这一品名,镍含量必须超过10%才能按照镍铁归类,元通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应归入税目7201项下的合金生铁。元通公司在被A海关纠正商品归类后,对此归类不服,曾希望通过钢铁协会与海关协商,改变其产品的商品归类,未果。事后,元通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便发生其后故意向B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编码的情事。B海关考虑到元通公司故意错误申报品名与编码,更多表现出采取了不正确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海关商品归类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性为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同时告知了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的正确途径。
法律提示
元通公司在对A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化解争议,反而采用更换申报海关的方式规避海关对其商品归类的纠正,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
那么,相对人应怎样正确认识海关商品归类?在对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又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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