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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2-17 | 1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虑到海关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关于确认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和启动相关程序的通知需要尽快送达,第四十条将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为海关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部分书面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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