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有哪些手段?
由于卖方负有货物品质保证的义务,而且在交货前,卖方对货品的制作、选择具有决定权,国际贸易中质量欺诈的实施方多为卖方。卖方实施的质量欺诈行为也相对较为容易认定。通常,卖方实施货物质量欺诈的手段:
1、交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实践中,一些国内生产企业不愿意放弃国际订单,即便清楚地知道自己无法生产出对方需要的产品,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并试图以对外转包、代工生产的方式完成合同。案例一中,B、C两公司在与A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并无能力生产A公司所需的厨用地毯,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便揽下外国客户订单,最后发现无法找到合适的代工厂,只能勉强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妄图蒙混过关或不了了之。
2、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
这案件多涉及知名品牌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卖方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使用权利人商标、专利等,并将侵权产品销售给不知情的外国企业。这种以假货冒充真货的质量欺诈行为,不仅会给卖方自身带来权属纠纷,也会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案例二中,A企业在X品牌终止其代理权后,依然违法生产服装并加贴X品牌标签,冒用X品牌名义与外国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以假货进行欺诈。
3、卖方以瑕疵产品代替合格品
卖方明知所提供货物的品质不合格,但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等目的,仍以瑕疵产品进行供货。案例三中,B公司明知自己提供的芯片质量上存在瑕疵,但出于成本的考量和清理库存的需要,将瑕疵芯片作为合格品运输给A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质量欺诈。
买方如何反欺诈?
应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的质量欺诈,可以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1、针对卖方无实际履约能力的质量欺诈,如果是以样品确定货物质量,则买方应当尽量选择依卖方提供的样品进行买卖,或者依对等样品买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制作一定数量的样品,并寄送给买方校验,倘若符合要求,才可签订合同。案例一中,如果美国买方在合同达成之前,要求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品依样制作并送交买方进行校验,该案的合同纠纷就不会发生。
2、针对卖方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的情形,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买方务必要查验卖方的代理生产、销售的资质。买方可以通过联系被代理品牌总公司,来确认卖方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案例二中,新加坡B公司应在与中国A公司进行合同洽谈时,验明A公司是否具备X品牌的授权文件,或X品牌权利人公司,核实A公司代理资质,即可避免发生损失。
3、针对卖方以瑕疵产品充当合格产品进行交易的情形,首先买方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产品的性能、规格,以避免给卖方留下欺诈的可乘之机;同时,在合同中对货物瑕疵做适当的责任约定。此外,一旦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对该合同项下、该批次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便未来主张权利。不能因为与同一个卖家签订的多个合同标的均是同一种产品,为图省事省钱就只对一个合同项下的产品做检测。否则,用针对某个合同的产品检测报告去证明另一合同项下的同种产品是瑕疵产品,将难以获得司法、仲裁机关的支持。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欺诈,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合同主体通过以假货充当真货、以瑕疵产品替代合格品、利用质量条款的不完善恶意欺骗对方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减少己方责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如何防止卖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利用质量条款的漏洞耍花招?
案例1
2014年8月,美国A公司(买方)询问中国B公司能否生产A公司所需的一种厨房用特制地毯,并给B公司寄来了样品。B公司表示可以生产,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商谈。在双方接洽的最后阶段,B公司将A公司介绍给了中国C公司(卖方)负责人。B、C两家公司均为中国郑州D公司下属的关联公司,由同一家族的不同成员分别管理。C公司对A公司表示可以完成A公司产品的生产。最终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际上,B公司在与A公司接洽之时,便清楚B、C两公司并无生产此种地毯的能力,但为了获得国外客户订单,便对A公司进行了不实陈述。合同签订后,C公司并未依照约定开始生产,而是在市场上寻找能够生产此种地毯的厂家,意图以外包形式完成合同。然而C公司并未找到能够生产此种厨房用特制地毯的厂家。在此情形下,C公司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以自己的现有生产技术和能力进行生产。货物运输至美国后,A公司分别致电B、C公司产品与样品不符,要求退还货物,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B、C两公司表示不同意,A公司只得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由于合同是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虽然A公司与B公司有来往邮件,然而A公司并未能够证明B公司对该合同具有履行的义务或其他法律上的责任。故仲裁庭只支持了A公司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没有裁定B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2
中国A公司(卖方)一直为中国知名X服装品牌进行生产,且作为X品牌在中国、新加坡、泰国的代理商。2012年6月,A公司的经销代理和生产资格被终止,但A公司并未按照X企业的要求停止对该品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是仍使用X品牌通过不公开渠道流向市场。
2012年10月,A公司以X品牌经销代理商的名义,与新加坡B公司(买方)磋商服装出口事宜,并签订了一项服装出口协议。2012年12月服装运达新加坡港口后,被他人举报是未经官方授权的假货,海关遂查扣了该批货物。随后B公司向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3
2012年1月初,美国A公司(买方)向中国B公司(卖方)订购特定型号电子芯片,并列出了芯片的规格及行业统一的芯片设计图纸。A公司发函告知B公司,确定该单合同号为X。双方未就此X合同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的传真往来函件均提及A公司是为转售美国D公司而向B公司订购。2012年1月末,A公司又与B公司商谈美国C公司欲订购同种芯片的订单事宜。随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号为Y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9万美元。
由于A公司所需芯片在行业内的应用领域有限且统一,国内外各买方对该芯片的型号、规格要求都是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因此B公司决定用库存向A公司供货,但库存芯片面板上的一个微小豁口,有影响使用寿命的潜在隐患,曾被认定为有瑕疵而被其他客户退回。
2012年3月初,Y合同项下的货物首先送达客户,且钱货两清。
对于X合同的支付和交货事宜,双方约定由B公司将提单等单据交给其在美国注册的子公司E公司,E公司收到A公司的即期支票后,再放单给A公司。B公司于同年2月将X合同项下的货物提单及发票寄给了E公司,A公司于3月末开出金额为15万美元的即期支票交给E公司赎单并提货,但于两日后即通知银行停止兑现上述支票。A公司致函B公司称,其不久前获得C公司提供的Y合同项下芯片的品质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称芯片有严重质量问题,故只得通知银行停止兑现X合同的支票。B公司遂于2012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A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A公司为证明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C公司向其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函件;
2、C公司是Y合同项下货物的直接买家;
3、C公司的传真,称Y合同项下的芯片易发生停止运转并遭其买家拒绝,并提出退货要求;
4、美国某质检公司就芯片质量所作的调查报告;
5、美国某测试实验室提供的、证明Y合同项下芯片为缺陷芯片的检测报告;
6、A企业传真给B企业的关于X合同货物被客户投诉的函件;
7、A企业与B企业订立X合同的往来函件。
B公司认为上述证据除第六项、第七项外均与X合同项下的货物无关,于证明本案事实无益。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由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证明了Y合同项下的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不能说明X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在同样的问题,故对A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骗子有哪些手段?
由于卖方负有货物品质保证的义务,而且在交货前,卖方对货品的制作、选择具有决定权,国际贸易中质量欺诈的实施方多为卖方。卖方实施的质量欺诈行为也相对较为容易认定。通常,卖方实施货物质量欺诈的手段:
1、交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实践中,一些国内生产企业不愿意放弃国际订单,即便清楚地知道自己无法生产出对方需要的产品,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并试图以对外转包、代工生产的方式完成合同。案例一中,B、C两公司在与A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并无能力生产A公司所需的厨用地毯,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便揽下外国客户订单,最后发现无法找到合适的代工厂,只能勉强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妄图蒙混过关或不了了之。
2、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
这案件多涉及知名品牌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卖方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使用权利人商标、专利等,并将侵权产品销售给不知情的外国企业。这种以假货冒充真货的质量欺诈行为,不仅会给卖方自身带来权属纠纷,也会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案例二中,A企业在X品牌终止其代理权后,依然违法生产服装并加贴X品牌标签,冒用X品牌名义与外国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以假货进行欺诈。
3、卖方以瑕疵产品代替合格品
卖方明知所提供货物的品质不合格,但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等目的,仍以瑕疵产品进行供货。案例三中,B公司明知自己提供的芯片质量上存在瑕疵,但出于成本的考量和清理库存的需要,将瑕疵芯片作为合格品运输给A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质量欺诈。
买方如何反欺诈?
应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的质量欺诈,可以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1、针对卖方无实际履约能力的质量欺诈,如果是以样品确定货物质量,则买方应当尽量选择依卖方提供的样品进行买卖,或者依对等样品买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制作一定数量的样品,并寄送给买方校验,倘若符合要求,才可签订合同。案例一中,如果美国买方在合同达成之前,要求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品依样制作并送交买方进行校验,该案的合同纠纷就不会发生。
2、针对卖方以假货冒充真货进行交易的情形,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买方务必要查验卖方的代理生产、销售的资质。买方可以通过联系被代理品牌总公司,来确认卖方是否经过合法的授权。案例二中,新加坡B公司应在与中国A公司进行合同洽谈时,验明A公司是否具备X品牌的授权文件,或X品牌权利人公司,核实A公司代理资质,即可避免发生损失。
3、针对卖方以瑕疵产品充当合格产品进行交易的情形,首先买方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产品的性能、规格,以避免给卖方留下欺诈的可乘之机;同时,在合同中对货物瑕疵做适当的责任约定。此外,一旦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一定要及时对该合同项下、该批次货物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便未来主张权利。不能因为与同一个卖家签订的多个合同标的均是同一种产品,为图省事省钱就只对一个合同项下的产品做检测。否则,用针对某个合同的产品检测报告去证明另一合同项下的同种产品是瑕疵产品,将难以获得司法、仲裁机关的支持。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