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证的补发与重发 对于各类优惠证书来说,情况特殊一些。 如果优惠原产地证书发生了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的CEPA证书,参照一般原产地证书操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ECFA证书,按照补发证书来出具证书正本,加盖“补发”字样。 中国贸促会现在可以签发的其他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亚太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在发生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出口商可根据其持有的出口文件,向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相当于重发证书)。据此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在备注栏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dated___”字样,其有效期按正本签发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