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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舱单那些事儿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3-02 | 1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航空运输的
A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
B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
C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船舶、铁路及公路运输的
A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B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C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A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B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C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D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A此外,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B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C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承载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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