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第八十七章章注已经对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作出了规定,结合87.08对品目包含的机动车辆的零件及附件的描述,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的产品车载冰箱并不能作为车辆附件归入到第八十七章中去。但是如果只是有了单项排除的话,归类依据还是不够充分,现在我们再回头来翻翻第十六类类注有无进一步的规定:
第十七类类注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
(八)钻管(品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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