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由于无法确认该款产品中,视觉信号装置和音响信号装置哪一项的作用更为重要,引用归类总规则后得知:
归类总规则三(三):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综上所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及六,建议将按机动车辆音响信号装置其归入税则号列8512.3011
02
手持式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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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产品为手持式或固定式屋顶警报器(无连接电源,通过摇动把手可发出声音)。
看到这款产品的时候小编脑子里瞬间蹦出好几个想法:根据其材质、功能、用途可分别归入第八十三章、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二章的相应品目,那么它到底该怎么归类呢?好吧,各位看官,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首先,该款产品的结构设计可以得知,虽然具有通过转动手柄作为动力输入,且具有齿轮等装置进行传动,看着符合机械装置的构成。但细想下,它输出的声音起到的是信号提醒作用,而且还是手持式的无底座、无需连接电源。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其不符合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要求,予以排除。
好吧,既然输出的是听觉信号,脑子一转悠联想到第九 十二章的乐器及其类似品。那么来看下品目92.08是如何描述的吧:
品目92.08
92.08 百音盒、游艺场风琴、手摇风琴、机械鸣禽、乐锯及本章其他品目列名的其他乐器;各种媒诱音响器、哨子、号角、口吹音响信号器:
10 — 百音盒
90 — 其他
到此处,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但继续往下查看品目条文,
品目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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