吼吼,品目83.02是包含在本协调制度所称的“通用零件”的范围内的。而我们的归类路程并没有结束,因为第83章物品的材质为贱金属。
而我们产品为塑料制品,并不符合第83章物品的材质规定。
这时即可根据第十七类类注二(二)得出:这款汽车用塑料把手应归入《税则》第三十九章中,而不是按车辆的专用零件归入第十七类。可第39章章注中又说到:
是神马,你还能坚持它应该归在第39章吗!?!是不是很奇怪为什么章注都有排除车辆零件了,小编还说它应该归到第39章在这里,小编可就有话说咯,
注意一下,第39章已经说了排除的是“第十七类的航空零件及车辆零件”,到这里再翻回去看一下83.02的品目条文,这里说到本品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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