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
(3)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这是在前款(2)中1年内的票数如果超过周期(1年内)总票数的千分之一,即大于千分之一。如:企业在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共申报了2000票,其中违规行为2票,那么就并未超过千分之一的限额。
(4)金额认定。行政处罚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注意这里都是超过而非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满足千分之一的票数比例,就是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了。比如:某企业在1年内申报票数500票,违规2票,其中仅有一票被海关课以15万元行政处罚,另一次未罚款,这只满足比例条件,未满足金额条件,所以还不够降级为失信企业。
(5)100万元。在1年的周期内,只要被海关行政处罚超过100万元,无论是一次性处罚还是累积金额超过,即便违规票数不超过千分之一也达到了降级为失信企业的标准。如:
(6)两者同时满足。就是在比例和金额两个要件中,必须做到同时满足才会被评为失信企业。我们举个例子:某企业在1年内申报了4000票,违规票数3票,累积罚款110万元,这个例子中虽然票数比例未超过千分之一,但是累积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已足够降为失信企业了。
3、报关企业的失信标准。同样的时间条件,只要违规不超过万分五,或者总处罚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即可。这里大家会看到相较于非报关企业的100万元,报关企业仅有10万元的标准,是否有点不合理呢?其实报关企业在报关行为中受委托关系的限制,很少会出现高额的行政处罚,通常都是对企业提交的报关资料未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造成差错,所以很难达标。
同时,这个差错率的比例很耐人寻味,还是要在报关行为中厘清责任。当委托关系的条件下产生了报关差错,这个差错算委托人的还是报关行的,这除了需要提高和完善资深业务流程外,更重要的是在合作伙伴安全和委托协议中得到体现,以此控制差错率的风险。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这里所谓的拖欠应缴税款,并不是滞纳金。众所周知,海关自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自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海关就可行使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方式征收税款了。这里所谓的三个月,海关系统中是自开出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算105天,超出这个时限规定仍未缴纳税款则被视为“拖欠应缴税款”。
至于拖欠应缴罚没款项,应当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规定为准,超出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罚款则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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