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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企业合理审查义务新规解读|双主体责任划分与合规要点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5-18 | 7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5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迅速引发整个报关行业的热烈讨论。业内出现两种主流争议观点:一部分从业者认为新规大幅增加了报关企业的运营负担,压缩行业生存空间;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新规实质是压实收发货人主体责任,弱化报关企业责任。


事实上,两种解读均存在片面性,并未理解本次新规出台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与核心初衷。果子2000年开始接受报关知识 ,凭借当年学到的浅薄知识,本次尝试为大家梳理本次新规的来龙去脉、核心要义与行业影响。


想要读懂本次新规,不能只看当下政策,需回溯四十余年报关管理制度改革历程,从制度根源理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双主体分责”的底层逻辑。早期海关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自理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三类,经过多轮制度改革,目前已统一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大主体,双主体义务分设、过错追责的模式,是行业法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报关管理制度历史沿革


1985年,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结束了国内报关业务无统一规范的局面,为后续报关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全面激活市场经济,国内对外开放与外贸行业迎来跨越式发展,直接推动报关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核心变革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打破国企外贸垄断格局,各类所有制企业纷纷入局进出口领域;二是出口许可管控大幅放宽,需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从过去的250种减至1993年初的138种,减少了52%,到1993年末,只有大约15%的商品出口仍受到控制;三是商品与服务价格管控基本取消,市场化贸易体系初步成型。


市场化改革催生了“大经贸”格局,但也带来新的监管痛点。大批新晋外贸企业缺乏通关实操经验,高度依赖海关业务指导;同时全国进出口业务量爆发式增长,海关传统监管模式压力剧增。为提升通关效率、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海关开始推动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改革,将繁琐的申报、单证整理等基础通关业务从海关和生产贸易企业剥离,依托社会中介性质的报关企业承接专业通关服务,成为当时监管升级的核心举措。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正式发布,首次明确鼓励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为专业报关机构的兴起提供政策支撑。此后大量报关服务机构陆续成立,但由于彼时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专项管理规定尚未出台,市场监管标准缺失,工商部门无法核发“报关企业”专项资质,行业主体多以“报关服务部”“报关组”等形式运营。且改革开放初期外贸业务以国企、政府主导项目为主,报关业务多由国有机构承接,早期报关从业者甚至具备公务员身份,行业带有浓厚的体制属性,这类老牌国有报关企业至今仍有少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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