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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企业合理审查义务新规解读|双主体责任划分与合规要点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5-18 | 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是拟申请或已获得AEO资质的报关企业。建议依托关务系统实现逐票电子化合理审查,可将禁限类审查工作融入合理审查流程,保留经办人、时间戳、异常沟通记录等完整溯源数据,实现审查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二是普通中小报关企业。无需复杂系统化流程,但需做到逐票开展基础合理审查,重点留存异常问题的沟通记录,包括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作为已履行审慎义务的合规凭证,规避无过错追责风险。


五、新规核心解读


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行业出现的“增加企业负担”“偏袒货主/报关企业”等争议,均是认知误区。结合制度沿革与法律层级,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新公告可总结为三点:


第一,未增设任何新义务,无责任转嫁。收发货人如实提供真实信息、报关企业开展合理审查的双义务,早已由《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高位阶法律确立,本次公告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无权创设新的法律义务、无权修改原有权责划分。双主体分责模式,完美契合权责匹配原则:货主掌握货物与贸易核心信息,承担源头真实责任;报关企业具备专业合规能力,承担关口审查责任,避免单方担责的不公与监管漏洞。


第二,进一步强调作用,未扩大范围。《海关法》作为法律,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由国务院批准通过。而本次引发讨论的海关公告属于海关总署部门规章。果子认为,“合理审查”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而本公告没有进一步扩大范围,更在没有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对《海关法》条款的解释,其仅为特定时期为进一步规范报关企业行为的提醒措施,不应当引起过分关注。


第三,倒逼行业提质,回归专业本质。海关在署稽〔1994〕340号中明确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目的就是“统一海关对报关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提高报关员队伍素质,规范报关员”,其中提高报关员队伍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原因。随着报关企业注册制改为备案制和报关员资格考试取消,成立了大量报关企业,在缺乏足够专业报关人员和竞争压力下,个别报关企业铤而走险,漠视法律法规要求,甚至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之中,为进出口通关带来了不良影响。本次公告中也明确发布目的是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这就说明部分报关企业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形已经到必须规范的地步。


如果说报关企业没有能力有效执行合理审查工作,则进而要求报关企业进一步关注人才培养,培养出优秀的报关人员才能真正发挥专业报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性,成为让海关安心,让委托人放心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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