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国内报关企业数量激增,但行业长期处于“先发展、后规范”的状态,各地审批标准不一、经营乱象频发,亟需全国统一的监管规范。当年海关在署稽〔1994〕683号文件明确,发展专业报关企业是海关通关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明确报关企业的核心定位“既要对进出口企业负责,也要对海关负责”,确立了报关中介机构的专业中立属性。随后在监一货〔1994〕2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将报关专业化发展列为通关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市场化外贸发展进入新阶段。同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署令第50号),以部门规章形式固化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其中第四条明确界定了专业报关企业的权责范围“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业务时,需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对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国别、贸易方式等全部申报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对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需重点说明的是,该条款并非要求报关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仅对自身主观过错、操作疏漏引发的违规问题负责,无过错情形无需担责。
2001年1月1日,首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正式实施,其第十条明确“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该条款正是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而设置,也符合进出口通关业务的实际需求。
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施行,进一步细化报关企业合理审查的范围、流程,明确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追责依据。
200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施行,清晰划分了报关企业因未合理审查导致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标准,形成法律、规章、条例的完整合规体系。时至今日,本次征求意见稿,仅是对早已法定的合理审查义务进行细化,而并非新增报关企业义务。
二、合理审查义务的立法背景
《海关法》第十条分别设置的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义务,核心目的是构建源头真实与关口合规的双重风控体系。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作为通关核心两大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保障申报信息真实合规,防范伪报、瞒报、走私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海关监管秩序。
在2001年《海关法》修订之前,行业长期存在责任界定模糊、追责偏向宽松的问题,直接催生了“货主不见面、代理走过场”的行业乱象。部分收发货人刻意规避自身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将全部通关风险外包给报关企业,通过隐瞒货物真实信息、提供虚假单证谋取不当利益;同时部分报关企业为抢占市场、低价揽客,漠视合规义务,对委托资料不加审核、直接申报,沦为单纯的“录单工具”,甚至协助不法企业篡改单证、伪报品名,滋生各类违规乃至走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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