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2019年第161号公告发布前,主动披露早在2016年海关总署
就发布了2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如下内容: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然后拉看例子:
A公司,因为报关员工作失误,飞机的申报租金将原价格为:40,8603美元,申报为:408603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22,1207.14元
被处罚:1.2万元
12000/408603=3%
B公司,因为报关员工作失误,,将某个仪器的价格原为:6,1000美元,申报为:61000人民币,完税价格:40,9316.1元,造成漏缴税款:4,5281.09元
被处罚:2.49万元
24900/409316.1=6%
区别在于A公司提供了书面《主动披露报告》,因为从230号令,说明是需要提供书面的主动披露报告,如果您没提交书面报告,那么海关程序上就不认为您是主动披露了,因此B公司被处罚的金额力度就比A公司大,所以想要申请主动披露的企业,千万不要漏提交书面报告,但处罚的比率是海关内部的文件来规定的,但从最新关于主动披露的海关公告2019年161号的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
而这次161号公告,将涉及税款的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更明确了,这是非常好的事情,虽然230号令说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但是真正不予处罚的情形,还是非常非常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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