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报关业务中,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恐怕是公认的难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药涉及到商务部门、海关、境外检验机构等多部门联合,还要精确做好进出口关务筹划才能保证旧机电产品顺利进口。
提到旧机电产品,每个人都不会陌生,小编有时候也从“某鱼”上淘一些物美价廉的二手家电及办公用电子产品等等。但是到进出口环节中,不少朋友还是对于旧机电产品具体操作的复杂程度心有余悸,甚至到港后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而被退运的也比比皆是。
一、旧机电产品范围
首先这些产品是不是旧机电产品呢?一些朋友会说“使用过的”就是旧的、“未使用过的”就是新的,难道真的是这样吗?不可否认小编淘的这些产品确实属于旧机电产品。那么还有哪些属于旧机电产品呢?咱们看看法律上是怎么定义“旧机电产品”的。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上述办法中我们要注意两个要点:
第一、所称“机电产品”并不止《进出口税则》第十六类到二十类的产品,还包括部分第十五类的产品。
第二、旧机电产品并非只包括使用过的产品,还包括虽未使用(可能看起来外观较新)但过质保期的、虽未使用过长时间存放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产品。不能仅从是否使用过来进行判断。
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要需在拟进口前了解商品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旧机电产品。
二、旧机电产品通关
(一)法律法规
了解完旧机电产品的定义,接下来我们就要了解下在进出口旧机电产品的流程中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呢?小编整理了一下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有: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
2、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1年第37号公告《旧机电禁止进口目录》
3、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4、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