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中的“征免方式”填报全解析,常见的征免方式填报错误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栏目中,有些栏目看上去没那么复杂和重要,但很多人其实都填错了。今天果子(微信:sunkai0107)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征免方式”的填报,如果你在工作中也在填报“照章征税”和“全免”之间犹豫过,那就不要错过咯。
一、征免方式是什么
报关单中的“征免”全名为“征减免税方式”, 因为在报关单中字数受限的原因,所以才用“征免”。而征减免税方式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方式。
“征免方式”的填报是需要根据备案证明(征免税证明或加工贸易账册)或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来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进出口货物是采取征税、减税还是免税主要依据“征免性质”进行判断,但征免性质确定后在海关具体执行的时候还可以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而这些操作方式则体现在“征免方式”栏中。
如:对于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而言需要正常征税,所以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 但在实际进口时海关可以接受企业直接缴税,某些时候也可以接受企业提供保证金和保函的形式放行。此时,一般贸易货物的征免方式就有可能填报为“照章征税”、“保证金”或“保函”了。
二、征免方式的种类
按《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进行填报的。目前共有9种。
照章征税。是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折半征税。是指依照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征收税款。
全免。是指依照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免征依批文规定办理。
特案减免。是指依照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税率或者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随征免性质。是指用于特定监管方式进出口的货物按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证金。是指经海关准予担保放行的货物收取保证金。
保函。是指经海关准予担保放行的货物凭保函办理。
还有两个不常见的,分别是折半补税和全额退税。
三、填报要求和判断依据
前面说了,本栏目的填报主要是根据备案证明或其他要求进行判断,这也就意味着仅根据报关单各栏目(如:监管方式、征免性质)逻辑关系是不足以进行判断的。那么我们就介绍几种特殊具有代表性的情形。
1、特殊监管区域及特殊监管场所进出
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场所是指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以综合保税区为例,其监管视同境外,一线进入综合保税区时无需缴纳关税,亦不需要以保证金或者保函的形式进行担保,故征免方式应填报为“全免”。
2、出境修理物品复运进境
修理物品(1300),货物在境外维修完毕后复运进境,此时应在同一份监管方式为1300的进口报关单中申报两项,其中一项按货物进行形式申报,另一项申报维修费。此时,形式申报的这一项因为无需纳税,所以征免方式为“全免”,而申报维修费的项目需要征税,所以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
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1427)可以理解为反向的来料加工,所以以出料加工出口和加工成品复运进口的征免方式应为“全免”, 而复运进口申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的项目需要征税,所以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这里请注意,对于区外企业委托区内企业加工的,数量一致的进口报关单的征免方式也应为“全免”。
4、减免税货物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持征免税证明进行申报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范围,包括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征免方式为“特案”,但如在进口时减免税尚未确认持保函先予以放行的则应填报为“保函”。对于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规定的法定减免税范围且持特定批文免税进口的,征免方式也应为“特案”。
但是,一个报关工作中比较容易出错的情形——如应征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或者0税率的进口货物,虽然可能无需缴纳关税,但其属于应征尽征范围,故报关单征免方式还应填报为“照章征税”。所以,征不征税是海关的事情,只要你应该征税,就应填报为“照章征税”。
5、对于“保证金”和“保函”
只要货物申报时因监管要求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保函时,无论何种监管方式均应填报“保证金”或“保函”,如暂时进出境货物,或者其他一般征税的货物。这里要注意,对于以保税加工或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其即便向海关提供了相应担保,但其担保环节也是在申报之前,故征免方式还应填报为“全免”。
在果子(微信:sunkai0107)看来,报关单的填报是对整个通关流程和海关监管规定知识的综合考察,只有具有相对扎实的基础才能确保不填错、不违规。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学习。请大家期待果子下一次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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