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品归类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奇奇怪怪的税则描述,而对这些描述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导致商品归类判断错误。但也许并不是描述问题,而是税则本身存在的问题。往往遇到这种情况被海关质疑时,因为无法与海关进行有效回应而导致被动。今天果子就从一个案例中说明这些问题,以及与大家探讨一些商品归类的小技巧,在最后有这些技巧的总结,希望能够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关于衡器的区分
很显然,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衡器直接相关的品目共有两个,分别是品目84.23和90.16。我们先看一下品目84.23的条文和列目。
84.23 衡器(感量为 50 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除外)包括计数或检验用的衡器;衡器用的各种砝码、秤砣。
从品目条文的角度,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品目84.23和90.16之间的区别就是感量,而感量以50毫克作为区分。这里其实有些朋友没有仔细考量就可能发生判断偏差,将品目条文中的“感量”和子目条文中的“称量”混淆。
在这里,要简单给大家说明一下两个概念——
称量。称量表示衡器最大测量值,也就是最大称重范围。(这让我想起郭德纲的一段相声,有某人本来280斤,减肥一段时间后上秤一称200斤,以为是减肥成功,原来这秤最大(称量)就是200斤)。
感量。感量为指针从平衡位置偏转到标尺1分度所需的最大质量,也就是衡器的灵敏度。(这让果子想起自己在家做面包来了,有的时候酵母或者小苏打按比例只加1、2克,但是重量显示器没有那么灵敏,稍微加一点就多了,这就是灵敏度不够)。
既然如此,这两个品目以感量作为区分看似没错,但是区分目的到底是什么就成了一个关键难题,这引起了我们几个人的共同讨论。
二、“衡器”与“天平”的困惑
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还值当讨论呢?看下面截图就知道了
在品目84.23的条文中被排除的为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而在注释第一行中被排除的却变成了衡器?!从最朴素的认知中,果子就认为天平是衡器的一种。如果按品目条文来归类,那就意味着品目84.23中也存在着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以外的衡器;如果按注释来理解,那么品目84.23中的所有衡器感量都大于50毫克了。
为了解决问题,我们随即进行了调查……
1、反向印证品目范围
好吧,既然无法从品目84.23确认范围,那就从被排除到的品目90.16入手。通过查看品目90.16的条文可以看到描述为“感量为 50 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不论是否带有砝码”。而该品目项下第一句注释为“本品目包括感量为50 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包括电子天平。”
2、 通过英文进行确认
通过检查协调制度中品目84.23的原文可以发现
衡器(感量为 50 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除外)包括计数或检验用的衡器
Weighing machinery (excluding balances of a sensitivity of 5 cg or better)
本品目包括除感量为 50 毫克或更精密的衡器(品目 90.16)以外的下列器具:
With the exception of balances of a sensitivity of 5 cg or better (heading 90.16), this heading covers…
从英文来看,天平是重量测量设备(衡器)的一种,而且它是最早期的衡器,这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埃及第四王朝,约公元前2600年,而其他形式的衡器要在公元前400年左右才出现。协调制度中衡器的英文是Weighing machinery,在国家标准中衡器的英文是weighing instruments ,我倒觉得国标中的翻译更准确,当然这不是重点。
3、 通过国标确认
在《衡器术语》(GB/T 14250-2008) 3.1条款中将衡器weighing instrument的定义为:通过作用在物体上的重力来确定该物体质量的一种计量仪器。而在3.3.20条款中将天平balance定义为高准确度等级或特种准确度等级的衡器。既然如此,是不是所有精度高的衡器都叫做天平呢?当然不是。在品目90.16中对天平的结构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表述
本品目的天平主要是作精密计量用,以抗腐蚀金属或轻合金制成,装有玛瑙制的刀口、轴承及平面。为防止气流及尘埃的影响,天平常放置在玻璃或塑料外罩内,或者安装在主要由玻璃或塑料构成的箱体内,通过箱体外的操纵杆和其他装置进行操作:有的还带有光学装置(例如,放大透镜)和照明装置,帮助读取标牌上的数值,以及水平校正装置(三脚台、调节螺旋、酒精水准器等)。
通过上面的分析,果子认为通常只有部分天平可以满足感量小于50毫克(即更为精密的)的要求,其他衡器通常不具备这样精密的测试环境和条件,所以并不具有代表性。而协调制度原文也仅是将感量小于50毫克的天平排除到了品目90.16,中国海关却将balances翻译成衡器,这推断可能是翻译错误导致。
那么,既然翻译错误,我们是否可以将错就错呢?不行!
三、商品归类法律体系分析
1、从归类总规则入手。查看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从规则一来看,品目条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被品目84.23排除的仅是更精密的天平而不包含其他精密衡器。
2、从部门规章入手。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从该条款中可知,品目注释也属于“归类注释”的范畴,但其是对品目范围的解释,品目条文依旧优先于注释。
所以在商品归类的实际操作如果与海关发生争议时,完全可以中文的《品目注释》作为法律依据,那么严格按照中文含义与海关沟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碰到本案例及类似情形时,在翻译存在明显过失时是可以直接指出《品目注释》的翻译错误。
四、实际案例分析
这次碰到的产品是一个长方体,上部带有圆形秤盘的称重装置,其标称感量为0.1毫克,使用时自动称重,重量数据会通过线缆传输至设备主机。请问阁下应如何应对?
这时就需要抽丝剥茧,确认产品定性才能找到准确的商品编码了
1、是天平还是其他衡器?
我们还是先从天平入手吧,前面说了,天平(balance)是最传统的衡器(衡器的表述都出现过三种不同版本了:Weighing scale/Weighing machinery/Weighing instruments )。从注释的表述来看,天平的结构至少是由刀口、轴承和平面组成,那么众所周知天平的是通过机械结构来运行的,如图
那么品目90.16的电子天平又是什么呢?通过检索electronic balances所得到的电子天平是这样的
这,这还是天平?这不是电子秤么?也许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其他场景中(如曹冲称象)根本没有追求这么高的精密度,甚至还有个玻璃罩防止灰尘和空气扰动。
2、难道我们归类的产品是电子天平?
也许大家认为只要是以电子形式显示结果的就是电子天平。但是在《品目注释》中对于电子天平的工作原理进行了限定,即:质量变化是通过记录磁性平衡线圈中的电流变化得出的。但是,只要满足了工作原理就可以被定义为电子天平么?不一定吧。
3、如何认定天平的结构
各位报关员都应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在第二条中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这样,我们不妨参考一下相关国家标准,在《电子天平》(GB/T 26497-2022)第6.1条款中,外观和结构有明确规定。
从国标中可知,电子天平的结构与前面检索的一致,就是更为精密的电子秤,但是对于其结构有相关规定,即:应有秤盘、按键和数字读数显示器。
回到我们的产品,工作原理符合品目90.16通过记录磁性平衡线圈中的电流变化得出的规定;感量符合品目90.16的规定;但是结构未包含按键和数字显示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综合以上信息,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其并结构并不符合国标中关于电子天平的表述,还是应当归入品目84.23。当然,我知道这是推荐标准。
五、案例中运用归类思路总结
在本案例的分析过程中,综合运用了多种依据:
1、归类总规则。以规则一为基准,确定品目条文的描述。
2、品目注释。结合协调制度原文,发现了品目注释中的翻译错误。
3、维基百科。确认衡器和天平在归类运用中的范围。
4、搜索引擎。通过检索原文查找公众普遍对电子天平的认知。
5、国家标准。对于进口货物要积极运用有效的国家标准。
以上,是我们在处理商品归类工作中案例的真实工作程序,希望能对部分朋友们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另外让更多的朋友了解商品归类工作的严谨和复杂,更多对商品归类工作的价值进行认可,让我们的工作被大家所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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