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有关要求,将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通过线索显示发现,相关产品制造企业似乎并未受到该项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为此果子(微信:sunkai0107)在调查后发现,此类产品存在大量商品归类错误的情形,可能面临行业性违规风险,建议大家根据果子(微信:sunkai0107)的建议进行自查。
一、产品描述
此类金属锯线产品通常由高速钢、碳素钢、合金钢等贱金属为基线,将石英、金刚砂、刚玉等磨料通过气相沉积及高温反应实现磨料与基线的结合,使用时将锯线置入显示切割机内用于光伏、电子和珠宝等行业的都硬质材料切割。其主要表观特征为在基线上有不规则颗粒状凸起,明显可见为两种材质结合而成。
二、行业出口申报现状
在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之前,针对同一类产品的进出口申报存在两个不同的商品编码,其中大部分企业按税则号列8202.9910(出口退税率13%)进行申报,其他企业按税则号列6804.2190(出口退税率9%)进行申报。但在此次调整之后,两个商品编码之间存在退税率差。根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均按税则号列8202.9910进行申报,享受13%的出口退税率。
三、企业的两种不同思路
既然存在两种不同归类方向,我将分别尝试解析思路。
1.按带有磨料的机械锯的类似品归入品目82.02。相关企业按此思路进行归类可能基于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基线的材质作为锯线的基本特征,其为贱金属制,可以考虑第十五类范围。二是所称“锯线”是用以切割硬质材料,其用途与品目82.02的“锯”相近,故考虑按锯的类似品进行归类。
2.按粘聚磨料用于切割的工具归入品目68.04。考虑产品是在基线上粘聚研磨材料制成,符合品目68.04的描述。而且其不是锯开产品而是采用研磨的方式切割产品。
四、商品归类分析
1.规则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商品归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进行,规则一的描述为: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所以,以下两个品目就是分析对象。
68.04
未装支架的石磨、石碾、砂轮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用于研磨、磨刃、抛光、整形或切割,以及手用磨石、抛光石及其零件,用天然石料、粘聚的天然磨料、人造磨料或陶瓷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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