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再分析品目68.04的范围
与品目82.02以“锯”为特征相对应,根据注释中列举可知,品目68.04是以“磨”为特征的工具。其既包含了以易于研磨的材质制成的工具,还包括了虽基材不用于研磨,但在其上附着研磨料后用于研磨的工具。在注释中描述如下:
本品目不仅包括主要由研磨制成的工具,而且还包括在金属柄上只有极小的研磨头的工具和在硬质材料(金属、木、塑料、软木等)芯子上牢固地粘着多层紧密粘聚研磨料的工具(例如,金属等制的切割轮,配有研磨料的轮缘或其轮缘嵌有多组头)。本品目还包括珩头用的研件,不论其是否装有架座,以便固定在珩磨头上。
在前面一段已经提到,品目68.04已经明确将带有切齿的锯子排除至品目82.02,故该品目中的锯线应当不以切齿为特征,而应以磨料的研磨非特征。
5、总结一下
类似锯线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1)贱金属基线,表观带有切齿,无论是否粘聚磨料,以“锯切”作为工作特征分割材料的,均应归入品目82.02。
(2)贱金属基线,表观未带切齿,有粘聚磨料,以“磨”作为工作特征分割材料的,应归入品目68.04。
(3)其他非贱金属基线,表观未带切齿,有粘聚磨料,以“磨”作为工作特征分割材料的,应归入品目68.04。
五、法律风险
对于依旧使用税则号列8202.9910进行申报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继续用此编码申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对相关产品已经在《注释》中有相对明确的表述,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关于“申报不实”的范围。可能会被处以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除海关行政处罚外,如相关产品已完成出口退税,还会面临补缴退税的情形。
当然,相关企业也完全不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海关没有实货查验,没有线索证实企业的违规事实。其实这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非常容易实现。只要企业符合金属加工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特征,有过进口磨料或国内采购磨料的记录,那么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就会得到体现,相关磨料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再通过企业入库、领料、投料记录,以及通过申报价格区间,很容易判断企业实际进出口的锯线特征,进而确定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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