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货物从德国杜塞尔多夫起运直达天津港,启运港应填报“杜塞尔多夫”。
8. 货物在第三国(地区)经停或中转后到达中国港口
货物在第三国(地区)中转时会因换船发生“二次装货”,即全程出现两次装货。但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应填报第一个装货港口。因此,无论是否在第三国(地区)中转或经停,也无论在中转地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均应以初始启运港作为启运港填报。
例如:货物从德国杜塞尔多夫起运,经香港中转后到达天津港,启运港应填报“杜塞尔多夫”。
另有两种特殊情形:
9. 装运港口非启运国(地区)港口
通常为内陆国家通过陆运将货物运至沿海国家港口装运,此时应以起始发运的海运港口或空运港口作为装货港。
例如:货物从瑞士发出,经陆路运至德国杜塞尔多夫港装船后运至中国,启运港应填报“杜塞尔多夫”。
10. 未实际进出境情况下的填报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二线出区内销的进口申报,或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等情形。因属于非实际进出境,无实际启运港,该栏目应填报“中国境内”。
指运港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该栏目填报一般有三种情形:
11. 出口直达,或经第三国(地区)经停或中转
应以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载明为准,无论是否在第三国(地区)中转或经停,也无论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均应填报运输单据中载明的最后一个港口。
例如:出口货物从南沙港启运,经越南顺化港中转抵达新加坡关丹港,指运港应填报“关丹”。
12. 可预知的目的港与运输单据不一致
通常出现在联程运输中,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买方所在地。若通过单据或唛头等线索得知货物将继续运往第三港口,则应将第三港口申报为指运港。需注意,这种“可预知”的指运港须有规范运输单据信息证实方可申报,仅凭电话、邮件、短信等渠道得知的最终目的地信息一般不可作为判断依据。
13. 未实际进出境情况下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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