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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社会化的思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2 | 2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海关有限的归类管理资源与企业日益增长的预归类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探索创新海关通关管理模式,采用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社会化对提高海关监管效能与进出口企业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海关采用预归类社会化试点关区反映出一些问题,针对问题提高预归类技能、海关支持力度及引入市场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


(二)企业对进出口贸易风险可预见性的需要

商品预归类社会化有利于提升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由于企业对商品归类的规则实际应用不熟悉,希望通过预归类服务,减少通关风险,便捷通关过程。以上海大众为例,上海大众进口汽车零部件种类繁多、归类复杂,经预归类服务单位对其汽车进口零件商品编码数据审核修正后,再没有出现因归类问题影响通关速度。通过预归类服务事先确定商品编码,可以帮助企业正确核算贸易成本、有效满足货物在海关申报环节的各类海关监管条件,有利于企业提升物流效率,节省物流成本,降低进出口贸易风险。

(三)规范执法,防范海关执法风险的需要

新的国际贸易形势对海关归类的一致性和高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有的通关作业模式下,绝大多数的商品归类被压缩在一个极为有限和急迫的范围,执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很难得到保障。预归类社会化使得预归类服务单位在进行疑难商品的归类时可以在通关前充分了解商品属性、特点、工作原理、工艺流程等商品归类的要素,提高企业归类申报的准确性,并与海关建立起良好的磋商机制,制定事先的预防机制,降低海关归类执法风险,提高海关归类工作质量,实现海关监管时空前伸,确保海关“管得住”和企业“通的快”的共同利益要求。

三、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操作规范

接受预归类服务委托之前,预归类服务单位必须与申请预归类服务的进出口企业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由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委托无效。对进出口企业委托拟预归类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服务单位应登录“通关网”的全国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互联网系统,填制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规定格式的《意见书》。并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将意见书电子数据上传至海关总署H2000系统。《意见书》实行一项具体预归类商品对应一份意见书的形式,不允许一份意见书中涉及两种及以上的商品内容。《意见书》中的商品描述包括外观状态、品牌型号、功能原理、成分含量等方而,应做到详细、清楚、准确,并附加必要的图片等信息内容。

《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在预归类服务单位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引发商品归类编码改变,《意见书》将自动失效。《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一份预归类服务单位留存,一份复审核机构留一份为申请企业通关使用。正常情况下自签订份存《委托协议》且预归类服务单位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全部预归类材料之日起,预归类服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意见书。对《意见书》实行复审核管理模式,《意见书》应由持有中国报关协会颁发的归类资质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字,并接受海关质量监控管理。通关过程中,海关与预归类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书》无法统一归类意见时,海关归类中心负责对归类争议问题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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