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加工贸易单耗管理风险及防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15
|
3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耗管理是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内销补税、缉私监管等重要事项。因此,加工贸易企业需注重单耗管理,特别是单耗版本和库存盘点、料件清单运用、工艺损耗认定和残次品认定等问题,而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将给企业带来重要借鉴和启示。
(二)关于集成电路单耗差异问题 经仔细核对和查证后发现,虽然公司关务和海关稽查部门都是依据料件清单(Bill of Material-BOM)来确定单耗的,但公司关务是依据工程BOM表数据向海关申报单耗,而海关则是依据制造BOM表数据来审核实际单耗。 工程BOM表是产品工程设计中使用的数据结构,通常能精确地描述产品的设计指标和零件与零件之间的设计关系,对应文件形式主要有产品明细表、图样目录、材料定额明细表、产品各种分类明细表等。制造BOM表则是在工程BOM表基础上,由生产部门根据制造装配要求完善的BOM表,对应文件形式包括关键工序汇总表、重要件关键件明细表、自制件明细表、通用件明细表等。 通常,制造BOM表是反映生产工单的实际情况的,是最准确的料件清单。因此,加工企业应根据制造BOM表来申报料件单耗。 对于集成电路单耗申报不实问题,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二条一一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出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和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等规定,移交给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三)关于售后维修销售领用料件问题 该问题的关键是对“净耗”的理解。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维修服务只是对维修品的损害部件进行替换,所领用料件并没有物化到原加工成品中,故不能纳入净耗。 既然该领用料件不能列入净耗,那可否列入“工艺损耗”呢?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由于维修并不是发生在正常加工过程中,所以也不能列入工艺损耗。因此,维修所领用的耗用料件不能予以保税核销,需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补征税款。 如果企业维修领用料件想享受保税优惠以降低税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境修理货物需进II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域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规定办理,但须注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而不能挪作他用,否则涉嫌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