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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一桩商品归类错误的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6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关于走私,笔者从事了近16年的进出口贸易,其中曾闻不少案例,但2005年亲身经历的一桩因商品名称归类错误引发的走私错案,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本文通过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教训的分析,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并探讨如何避免此类走私案的发生,以期带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二、案例分析


产生走私的原因很多,有走私分子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下不惜违反外贸管制、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也有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正确认识与了解,或因业务不熟出现的错报、误报等,或者被不法商人、居心巨测之人利用、陷害所致等。因此对于走私案例要认真分析具体原因,才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避免此类案例的发生。下而就本案例产生的具体原因作如下分析。

(一)对Hs分类制度和商品知识的不熟悉

本案例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商品编码协调制度(Hs>和商品知识的不熟悉。涉案货物锡阳极泥与锡废碎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商品。锡阳极泥是含有水分的淡蓝色泥状物,是电解电镀产生的,属于化学变化,在加工过程中会造成污染。而锡废碎料是金属锡在切割、拉直过程中产生的,有金属光泽,整个过程为物理变化,外形为锡块、锡片,污染相对较小,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商品,涉案企业未弄清楚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a公司在对商品的成分、性质、规格等特征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甚至不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在利益驱使下就与s公司贸然签订进口合同。由于在海关的yHs协调制度》中无法找到涉案货物对应的品名及对应的税则号归类,自认为两者都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锡废料,而a公司恰好又具有国家环保局核发的锡废碎料限制进口的批文,于是就用锡废碎料的品名代替锡阳极泥,对商品错误归类后向海关进行申报,属于伪报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导致海关以伪报性质的走私案提起起诉。

(二)对何谓走私进口了解不够

走私(Smuggling)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常见手法有伪报、瞒报等方式,海关有权以“申报不实”扣留货物、处罚甚至以走私罪论处。同时,按照《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动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的固体废物要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固废进口许可证后才可以进口,否则海关也可以走私罪论处。本案例中提及的锡废碎料属限制进口类,只要有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就可以进口。A公司在不确认涉案商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时,甚至在不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自动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的固体废物、是否可以归类于锡废碎料时,就签订合同并随意归类。此举属于伪报性质,是申报不实的表现,违反了海关法规定,海关有权以“申报不实”扣留货物、处罚甚至以走私罪论处。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虽不是主观故意,但由于涉案企业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对国家有关走私的法律法规缺乏正确认识与了解,对走私进口的认识模糊不清,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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