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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一桩商品归类错误的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6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关于走私,笔者从事了近16年的进出口贸易,其中曾闻不少案例,但2005年亲身经历的一桩因商品名称归类错误引发的走私错案,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本文通过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教训的分析,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并探讨如何避免此类走私案的发生,以期带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一、案例简介


2004年12月云南省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以下称B公司)经中间商介绍认识,双方签订了代理进口合同,由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一批锡泥(英文Tin Sludge) o A公司无法在HS编码目录中找到相应的海关编码,认为锡泥与锡废碎料都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锡废料,于是就用公司锡废碎料的批文代理进口。2005年1月B公司出口200吨锡泥到广东某码头,A公司委托该广东某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并以锡废碎料(英文Tin Scrap)(商品编码800200000)的名称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查验时发现货物外观形态、颜色等与报关单上申报的名称不相符,于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在A,B公司的要求下,海关同意在B公司缴纳了20多万元的保证金情况下先放行货物。但后来海关在大批量验货时发现货物呈泥状,与锡废碎料的形态出入很大,怀疑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阳极泥”类。7月中国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定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于是海关要求提交货物原产国当地政府的分析报告。出口商通过原产国提供了一份注有“METC”的英文资料即“关于锡废碎料含水分的说明”。货物被海关查出问题后,B公司看到货物可能被没收,要求A公司退运货物,于是A公司就提交了退运申请,要求船务公司办理退运手续。相关证据及A,B公司的行为表明有伪报走私的嫌疑,2005年5月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逮捕并立案取证、调查。广东省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A,B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犯走私废物罪。A,B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则提供证据称从未逃避过海关之监管,也没有走私之故意,恳请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关于废渣内的水分说明、第三国MTEC鉴定报告、退运申请等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经审查,这些证据均是传真件的复印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对本案没有实质性意义,有的与查明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均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检验证书及B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都存在问题。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上未能确认品名及归类,所以该检验证书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不充分。而鉴定报告法院无法确认就是指向涉案货物,难以认定被告人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此举反而证实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品名,也不能充分认定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认定被告人有故意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最终,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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